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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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具体范围按照《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执行,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营阶段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运营阶段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市自规、住建、城管、应急、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或作业)措施方案中涉及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的技术审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更新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用地范围在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市自规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等文书中载明安全保护区范围。
在规划许可阶段,市自规部门应当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并在许可文书中载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增加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有关内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须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备勘察、设计综合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有良好信誉。
项目建设单位可从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估单位中自主选择,但第三方评估单位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客观、严谨地开展评估工作及评估后的相应技术服务工作,对作出的评估结论及建议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按照第三方评估单位作出的评估意见实施建设,导致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妨害正常运营等后果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初步设计时,审批部门应当查验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有关内容。初步设计批复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有关内容条款;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位置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结构体系、施工工艺等方面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含轨道交通安全防护设计)按规定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调整后须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九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参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组织开展施工图中关于轨道交通安全防护的设计。
第十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就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项目概况及安全防护方案(含第三方监测方案)抄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章 非项目作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项目作业行为,是指《365bet足彩论坛_Bet体育365app下载_365手机卫士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项目建设以外的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非项目作业行为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在进场实施作业前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非项目作业(下称作业)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将作业概况及安全防护方案抄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四章 安全保护巡查
第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或作业的,参与项目建设和作业的各方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方案,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或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个人)应在进场施工或作业(建设项目涉及轨道安全保护的隐蔽工程实施、验收等关键环节)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自觉接受其专项安全巡查。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及作业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就项目建设或作业行为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开展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检)测单位不得与建设项目(作业行为)的各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并对监(检)测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相应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安全巡查,应根据本办法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或个人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编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巡查相关制度,制定安全巡查方案,建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巡查台账,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安全巡查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巡查责任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指派一名单位领导作为安全巡查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巡查工作;针对相应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分别指派专业工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巡查工作。
(二)巡查频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巡查频率应满足轨道交通设施保护需要。
(三)巡查记录: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归档保存。巡查记录应包括保护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巡查工作日志、书面文件及图片和视频等音像资料。
(四)巡查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月分析总结巡查工作,形成书面巡查报告。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单位(个人)擅自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项目建设或作业、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对拒不采纳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作业行为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作业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书面告知材料列入安全巡查方案和管理台账,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抄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发生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应急处置等突发事件,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用地红线全部或部分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方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或作业前编制的专项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及作业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爆破控制、地下水监测、基坑或边坡支挡方案、针对轨道交通相关设施的监测和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